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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一中学让学生签字承诺“自残自杀与学校无关”?当地教育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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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12-27 18:54作者:西部时报来源:西部时报

近日,有网友反映,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一中学要求学生签字承诺“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行为,均与学校无关”,引发关注。



网传《承诺书》显示,“我将永远珍爱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珍惜生活……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发文网友称,涉事学校为五华县一中学。该网友认为,校方要求学生签署《承诺书》,有为了预防恶性事件,无视学生生命权,推卸责任的嫌疑。


12月25日,涉事中学多名老师表示,会向相关领导反馈,届时将有专人回应。五华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应称,12月25日上午有收到学生家长的相关投诉,他们已经向校方反馈,届时由校领导给家长进行解释沟通。


2013年,长沙晚报曾报道过,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生入校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报道称,《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自杀协议实质上是对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的约定,而人身权受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不能由当事人双方任意约定放弃或者变更,否则是无效的。


报道还强调,如果学校对于学生的自杀有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是否有过错,则可以从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方面考虑。

END


来源:华商报、长沙晚报

编辑:王宇豪

审核:溪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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